一、阑尾炎误诊会赔付吗
如果误诊是医生过错造成的,误诊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可以向医疗机构要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如何界定误诊
第一、无过失的误诊误治:疾病早期症状不典型,其发生、发展,演变过程未显现;疾病成因未知,缺乏有效的诊疗手段;特殊少见病、疑难病难于及时明确诊断;技术水平、设备条件的限制;患者个体差异;患者及家属隐瞒重要病史或不执行医嘱进行相关辅助检查。
第二、有过失的误诊误治病史采集草率,忽视相关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不认真,遗漏重要阳性体征;忽视必要的鉴别诊断;不认真、不及时解读相关辅助检查结果;盲目自信,不听取他人意见或上级医生的指示;在规定时间内诊断不明,疗效不理想病例,不请会诊;不钻研业务,技术水平低下,对应该而且可以认识的疾病不认识。
三、误诊的原因有哪些
1、病史资料不完整,不确切,未能反映疾病进程和动态以及个体的特征,易而难作为诊断的依据,可能由于资料失实,分析取舍不当,导致误诊、漏诊。
2、观察不细致或检验结果误差,临床观察和检查中遗漏关键征象,不加分析得依赖检验结果,是误诊的重要因素。
3、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妨碍了客观而全面的收集和分析资料。
4、临床知识不足,缺乏临床经验,病情复杂就是临床罕见疾病造成的误诊、漏诊的常见原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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