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误诊后可以要求医院给予赔偿。如果该误诊被认定为医疗事故,根据法律规定,医院应该依法予以赔偿。
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只要医院存在过错,依然可以要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予以赔偿,赔偿应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阑尾炎误诊为阑尾缺失法院判赔14万元余元并支付考生复读费
小小的阑尾炎,在南漳县两家医院就治时,竟被误诊为阑尾缺失。高三学生小强(化名)因误诊住院医疗事故的两家南漳医院,向小强赔偿经济损失14万多元,并要向小强支付2290元的高三复读费。
2007年4月,南漳高三学生小强,因腹痛发烧入住南漳县一家医院。院方给小强检查时,没在小强腹部查到阑尾。院方就此认为小强阑尾缺失。此后,小强转至南漳县另一医院救治,也被诊断为阑尾缺失。
因两家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诊断失误,小强的病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更加严重:小强因阑尾坏死引起腹胫感染,腹腔脓肿形成肠瘘。后经湖北省医学会鉴定,误诊构成了四级医疗事故。
因病情加重,小强转至襄樊市区一家医院治疗并最终康复。因前期误诊,小强前后住院时间长达76天,错过了当年的高考,不得不支付2290元复读费重读高三。
此后,小强将造成医疗事故的两家南漳医院告诉法院索赔。南漳县人民法院一审终判决两家医院共赔偿小强各项损失18万多元的80%,并支付小强第二个高三的复读费用。
目前,两医院正在逐步支付各项赔偿款。小强也于今年6月顺利参加了今年的高考。
据介绍,该案判决支持复读费,在全国尚属首例,是对医疗损害赔偿范围的一个突破,体现了司法关注民生的价值取向。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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