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今年32岁。2012年,他在仔细比较了海口的各个楼盘后,选择了滨联村一路社区C栋二楼的一套房子,从价格和位置上都比较适合他。他很快与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销售合同》,并先付了部分房价。根据合同约定,开发商应于2014年8月31日前交房。房屋逾期90日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每逾期一日支付已付房价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逾期超过90天的,每逾期一天,买受人应支付已付房价万分之二的违约金。签订合同后,王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共计30.8万元。转眼间,交房日期临近,但王先生并没有如愿入住新房。他向龙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向其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2035元。今年4月,龙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政策是否影响交房时间
开发商辩称,房屋已交付给王先生,逾期交房是政府调整工程验收程序所致,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同时规定了交付时间:因法律法规调整、政策调整、政府部门原因、非出卖人原因,开发商可根据实际情况延长交付时间。龙华区法院认定,开发商已于2015年3月29日将房屋交付给王先生。法院认为,王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由于政府审批政策和流程发生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期,这并非卖方原因。2014年7月2日,开发商向全体业主下发了《关于调整×××小区交付时间的通知》,说明了逾期交付的原因,并承诺调整后的交付日期。王先生在那一天签署了通知。可见,王先生明知政府审批政策和程序发生变化导致延期交货,因此一审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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