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可为借款借据之真实性及有效性出具见证证明。
其所能提供已具备法律效力的文书证据之中,便包含着借款借据在内。
身为当事人之法律代表人,律师有责任将借款借据作为关键证据,用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的实际存在。
在此过程中,律师需确保借款借据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以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若借款借据得以充分证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法,则人民法院在经过严谨审查之后,应向债务人发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支付令,要求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偿还债务。
如若债务人未对此提出异议或者未能按期履行支付令,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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