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债务方在全额偿还主债务之外,还需承担支付利息以及实现债权人权利的相关成本费用时,便涉及到关于借据条款中的具体规定。
通常情况下,在借条中是允许约定律师费用作为实现债权人权利所涉及的诸多费用之一的,除非借款双方当事人之间已达成其他协议进行了特别规定来排除这一可能性。
因此,借款人并不排除在借条上添加律师费用的可能。
然而,如若这些额外约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需要尊重并符合借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原有约定。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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