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要明确的是,即便对方可能因某种原因无法与您取得联系,但婚姻中的一方仍然有权利通过单方面委托律师向法院递交离婚诉状来表达自身的意愿,这个过程的法律依据如下所述: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是任意一方都可以在自己想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的前提下,主动请求相关部门进行调节或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
在此类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将尽最大努力通过调解推进这一事务。
然而,如果经过调解发现夫妻双方的情感已经无法挽回,或者在法院认为强制协调无望的情况下,则应准许离婚,让当事人得到解脱。
其次,如果夫妻双方都有强烈的意愿选择和平分手,那么他们应该签署一份详尽的书面离婚协议,并且亲自前往当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申请手续的办理。
这份离婚协议需清晰地记录下各方面的约定,包括夫妻双方对离婚内容,保护子女权益,财产分割,债务处理等问题达成一致的意见。
在整个协议离婚流程完成前,还需等待大约一个月的时间。
在此期间,夫妻双方需要经历一段离婚冷静期,以便在最后决定是否真正解除婚姻关系。
而这个冷静期的时间设定为整整三十天,逾期未至婚姻登记机构领取离婚证的夫妇则视同撤销离婚申请。
对于那些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婚姻问题的人而言,正式的起诉离婚必须拥有充分的法律证据和文件支持,以保证法院能够依法公正的受理案件。
只有在确认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无可修复的情况下,法院才会做出有利于离婚的裁决。
在这样的情况下,您需要准备好以下材料:
一份详细的民事起诉状(通常被称为离婚起诉状),夫妻的有效结婚证书、原告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户籍本。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曾经针对相同的离婚事件申请过离婚诉讼,那就意味着您已经参与了上一阶段的诉讼流程,因此需要同时提供之前的裁判文书或裁决书作为参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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