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担任教育岗位的在职工作人员而言,生育所享有的法定产假为98天。
产假期内,孕妇可申请15天的产前假期。
另外,若孕妇在妊娠期不足四个月内发生流产现象,也可享受15天之产假待遇;而若是妊娠期超过四个月发生自然流产状况,则可享有42天的产假政策。
对于分娩过程较为困难者,其诞育子女后的产假期限将额外延长15天;若产妇诞下多胞胎子女,按照每个新生儿计算,其产后可享有的产假期限需相应增加15天。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