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流抚养,顾名思义,就是指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在子女与其共同居住期间,不相互支付子女所需的必要生活费,但是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费和按比例或者共同承担因子女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抚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所以,双方如果没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因素,可以协议或是法院判决时考虑轮流抚养子女。
轮流抚养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1.此种方式有利于保护子女的权益;
2.原夫妻双方必须协商一致,对期限、交接的方式、入托入学、抚养费的承担等,均要作出合理详尽的安排;
3.原夫妻双方都必须具有抚养子女的能力与条件,如身体状况、经济条件、居住条件、思想品质等等。
轮流抚养有什么好处?有什么坏处:
轮流抚养打破传统由一方直接抚养,另一方出抚养费并享有探望权的方式,其好处如下:
1.可以充分发挥男女双方各自养育孩子的长处,相对地使子女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轻父母离异对子女心理造成的创伤,减少因父母离婚给子女心灵上投下的阴影,使子女不因父母离婚而失去父母的共同关怀爱护,在人格和生理上健康成长,有利于孩子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健康发展;
2.父母轮流抚养,可以满足夫妻双方都要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愿望,降低离婚后父或母因未得到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直接抚养权而造成情感上的巨大落差,使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在感情上得到慰藉,缓和你们双方的对立情绪,融洽双方的关系,共同做好对孩子的抚养教育;
3.从抚养费和探望权上来说,轮流抚养可使父母双方在照顾抚养小孩的同时就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了,至于教育费、医疗费等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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