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苏州生育保险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时间:2023-07-07 14:24:49 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原件;结婚证原件;女方单位职工婚育证明;居住证。2019年7月1日起,在姑苏区、高新区、园区、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范围内,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单、生育保险联系单业务通办,不再由参保地代办两单。

苏州生育保险联系单怎么办理

若参保方为本地人,同时属于单位参保的职工,那么可以先在单位开一份证明本人生育情况的材料,然后拿着这份材料到自己参保所在地的社区加盖公章即可生效;若是本地自己参加社会保险的市民,那么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办理手续即可;外地户口办理生育保险联系单的地点跟本人人是一样的。也就是说,无论参保人属于哪一种参保情况,办理地点都是参保地的社区居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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