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抵扣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总局《关于部分地区试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9〕8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属于增值税扣税范围的海关缴款书,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逾期未申请的不予抵扣进项税额。每月申报期内,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索取上月《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稽核结果通知书》。对稽核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提供稽核结果的当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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