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事诉讼证据首先,证据是指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是民事诉讼的核心。海事诉讼证据是能够证明海事案件事实的全部真实材料。当海事纠纷发生时,我们必须借助海事诉讼证据还原案件的客观事实
证据规则是指确认证据范围、调整和限制证明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规范了证据收集、质证、审查和申请的全过程,证据规则从根本上受到诉讼机制的制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特别诉讼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的制定,建立了海事特别诉讼机制,对海事诉讼证据作出了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的规定,这为海事诉讼证据独立规则的制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这里,有必要定义本文引用的两个概念:
1。特别是海事诉讼证据,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具有诉讼证据效力的证据材料。海事调查证据是指海事主管部门在海事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根据海事部海事局发布的《海事交通事故处理指南》依职权收集的证据材料通信[2]。显然,海事调查证据不同于海事诉讼证据,它们在程序法意义上有着截然不同的地位。海事证据保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提取、保全或者封存的具体形式。海事证据保全的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保证海事审判任务的完成。三、海事证据保全的特点。海事证据保全只能基于海事请求人的申请,海事法院不能依职权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海事证据保全仅适用于与海事请求有关的证据保全,不适用于其他证据的保全。海事证据保全的条件。索赔人是海事索赔的一方。请求保全的证据具有证明海事请求的功能。被申请人是与要求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在紧急情况下,如果不立即采取证据保全,海事请求的证据将丢失或难以获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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