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时效
时间:2023-05-07 14:24:47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航次租船合同的索赔时效期间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航次租船合同是限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租船关系的合同。本合同项下的索赔限制,如、终止、装载期、运费、滞期费、发运费、货物损坏和差额,为两年。在这方面,中国《海商法》第92条?第一百零一条对航次租船合同作了特别规定。承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和托运人之间的索赔时效期限为一年

我国《海商法》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也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广义的海上货物运输包括提单运输、航次租船运输、定期租船运输等。当这些合同下的一方当事人作为承运人时,他们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有关系。赔偿、运费等索赔的诉讼时效为一年

中国《海商法》第257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时效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相反,承运人向托运人、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的时效期间也是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1997年7月11日的批复中作出规定,在海上运输实践中,承运人的索赔主要是运费,并且有许多案件由于没有追回运费而丧失诉讼时效。相反,托运人、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就货物损坏和差额向承运人提出索赔。《海商法》规定的特别诉讼时效为一年,必须区别于航次租船合同的两年时效,以避免丧失诉讼时效以外的胜诉权。沿海和内河货物运输当事人之间的货物赔偿请求时效期间为一年

鉴于一年时效的特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21日在《关于如何确定沿海、内河货物运输货物赔偿请求时效期限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精神,结合司法实践,确定托运人和收货人就沿海和内陆货物运输合同向承运人索赔的权利的时效期间,或承运人就沿海和内陆货物运输向托运人和收货人索赔的权利为一年。“

4.向第三方追偿的时效期限为90天

追偿权是基于某种法律关系形成的债权和债务的一方。在向债务人履行特定债务后,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内,向债权人履行的债务这一规定的立法目的是公平保护求偿人的权利,并给予求偿人与一般债权人相同的合理期限保护。中国《海商法》第257条是关于追索权限制的规定:“如果,在时效期限届满期间或之后,被认定为责任人的人向第三方提出追索权,时效期限为90天,自索赔人解决原始索赔或从受理对其提起诉讼的法院收到起诉书副本之日起计算。“

司法实践中对这一规定的理解不同,其中重要的是90天追索权限制的计算。根据对本条现行追索权限制规定的理解如下:

(1)自索赔人解决原索赔之日起,包括通过诉讼和仲裁程序解决原始赔偿请求

追索人的追索权限制基于双方的协议或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有效法律文件,实际履行/承诺/支付报酬的日期为90天的起始日期。初始计算不应简单地理解为仅适用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赔偿,而不包括法院和仲裁程序。如果这种理解导致索赔人必须在诉讼发生后90天内提出索赔,无论索赔人的诉讼能否胜诉,否则将面临90天以上的时效问题。显然,这种理解对追偿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在原始诉讼结束之前,不确定相对债务人是否有追偿权。即使提起诉讼,也不构成法院立案的条件,因为没有明确的要求;此外,如果是这样,则原告被剥夺了要求一般诉讼时效的权利,并且根据法院的有效判决,原告具有支持诉讼时效的原始立法意图,追偿尚未实际履行的债务的诉讼构成时效中断和诉讼中止

具体有效的法律文件构成对特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原告在收到法院判决、仲裁裁决等有效法律文件后,有权在追偿期内行使追偿权,但追偿诉讼提起后,原告追偿的效力中断,诉讼程序中止,只有在索赔人实际提出赔偿责任后,才能进入审判程序。即使根据现行海商法,也存在上述诉讼时效中断和审判程序中止的问题。此外,如果追偿人在收到有效法律文书后未能及时履行有效法律文书,追偿人还向责任人追偿逾期部分利息或滞纳金,法院不予支持。由于索赔人有义务自行学习和履行有效的法律文件,因此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不会转移给索赔所针对的一方。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有效地保护原告和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海上旅客运输的时效期限为两年

根据中国《海商法》第258条,海上旅客运输的时效期限如下:

“海上旅客运输中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时效期间为两年,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旅客人身伤害赔偿,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2。旅客死亡请求权自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旅客在下机后死亡的,自死亡之日起计算,但自下机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3。行李灭失或损坏的索赔应从离船之日起计算,或应在离船之日起计算。“

是否构成海上旅客以及与承运人的客运合同主要以客票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对人身伤害的请求权时效为一年,而《海商法》因其特殊性规定了两年的时效海上旅客长时间运输的关系。

三、船舶租赁合同、救助合同保险合同的期限为两年。

1.船舶租赁合同包括定期租赁和光船租赁。所有因船舶租赁合同引起的争议,如定期租船的租金、停租、油耗和水耗,或光船租赁的租金索赔、船舶移交和船舶适航性的油水索赔,均受两年的时效限制。中国《海商法》第259条规定,与船舶租赁合同有关的索赔时效期为两年,计算如下:海上救助合同的时效期限为两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3.保险合同有效。保险赔偿请求的时效期限为根据海上保险公司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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