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诉讼管辖有哪些特别规定
时间:2024-01-05 14:00:49 3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海事诉讼管辖权根据不同情况分配给不同海事法院,包括船籍港、转运港、交船港、保赔标的物所在地等。海事诉讼的具体分工和权限由海事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确定。

根据所提供的内容,可以得知海事诉讼管辖权可以由不同地点的海事法院受理。对于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海船的船舶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优先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所在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因此,海事诉讼管辖的具体分工和权限可以由海事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海事法院相互之间来确定。

海事诉讼管辖权由不同海事法院受理,根据不同案件性质和地点的不同,确定管辖权的依据也不同。海事侵权行为的诉讼可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受理;海上运输合同纠纷的诉讼可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海船租用合同纠纷的诉讼可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管辖权的具体分工和权限由相关法院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海上财产无主的,向财产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申请因海上事故宣告死亡的,向处理海事事故主管机关所在地或者受理相关海事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 管辖 第八条 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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