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备案的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使用?
时间:2023-07-11 09:45:05 26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票专用章没备案不可以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发票章的文件要求,新版发票专用章须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刻章公司刻制,然后再统一在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国税总局的文件是要求发票章必须在公安部门备案的。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是什么意思

电子签名是系统形成的电子数据,发票专用章是实物盖章,二者效力一样,形式不同,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发票也是有效的。报销的发票有以下要求:

1、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无法报销;

2、发票票面上需显示编码简称;

3、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开具;

4、成品油发票填错无法报销;

5、发票盖章有问题无法报销;

6、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无法报销;

7、不是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无法报销。

发票作用如下:

1、发票具有合法性、真实性、统一性、及时性等特征,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之一;

2、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内容的载体,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

3、发票是税务机关控制税源,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

4、发票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经济秩序,保护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在发票检查中需要核对发票存根联与发票联填写情况时,可以向持有发票或者发票存根联的单位发出发票填写情况核对卡,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按期报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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