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在交易时有一些政策性的限制,在五年之内(以填发日期或契税缴纳日期为准)是禁止转让的,如转让必须是购买原价,且买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买方需到住房开发办公室办理审批,然后才能交易。五年之后交易卖方要补交土地出让金。其它交易过户手续与商品房基本相同。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部门收缴的证件为:
1)、卖方填《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申请确认表》;
2)、买卖双方提交身份材料:
3)、与原产权单位买卖契约;
4)、房屋所有权证;
5)、房屋所有权证附图、登记表复印件(证中无图的除外、登记表不复印原产权人);
6)、买卖双方合同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