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具有悔罪表现及轻微犯罪情节的孕妇,在客观上对社区不会产生实质性危害,因此应给予宽大处理,即适用缓刑。
2.若罪犯情节严重,则不适用于缓刑实施,在此情况下,可通过适当程序加以处理并适用监外执行措施。
3.对于身怀六甲的妇女,如果其所涉及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并不存在显著的威胁和风险,那么对于涉嫌有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4.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对怀孕的妇女执行死刑,无论是立即执行还是缓期执行。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第四十九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对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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