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地产领域中,我们明确规定了房产具备被抵押的权利,同时土地上的附属物也可被抵押。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土地的所有权部分,是严格禁止进行抵押的。
其主要原因,在于债务人或是第三方有可能虽获得了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处置权,但他们并未获取土地所有权的处置权。
正因如此,为了确保土地使用权的稳定性以及交易的公正性,土地的所有人权才不得用于抵押活动。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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