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
对于"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的解析如下:
首先,我们来关注"谁审批、谁监管"条款。
它明确指出拥有行政审批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理应对其行使行政审批权力后的事项进行中期以及后期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也就意味着,行政审批部门对做出的审批决策具备不可推卸、必须履行的监管职责。
其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则表明,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应承担起对其所主管业务事项的中期和后期监管责任。
这个表述清楚地表明,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管辖的特定行业领域同样具有不可忽视的监管义务。
以上两个重要原则相辅相成,构成了行政监管的基本架构,充分保证了无论在行政审批流程期间,还是在接下来的中期和后期监管阶段,都有对应的责任主体担负起对相关事务的全责。
如此严密周到的原则设计,旨在防止监管职责的缺口,从而实现政府的高效有序管理与市场的高效运转。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中还明确规定了"职权法定"原则,即"谁审批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谁审批谁监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国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修正):第三章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n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n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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