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审批、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审批许可权的行政主体,对其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谁主管、谁监管”是指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的行政主体,对其主管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将二者结合起来看,“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下简称“四个谁”)原则包括两个层级的涵义,即在第一层次上形成了审批与主管的分工,并且只有在确定了审批事项和主管事项,才能分别进行第二层次的监管。
装修的监管和审批
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房屋装修申请表;
2、房屋所有权证,对于房屋使用人提出申请,还应提交所有权人同意装修的证明;
3、申请人和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租赁的,应提交租赁合同;
5、装修的房屋涉及改变房屋结构或明显加大符合荷载的,应提交房屋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或专业部门对房屋整体安全论证结论;
6、外立面装饰、装修应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许可证。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方式不同,但目的都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产权人的权益不受侵害。通过物业管理手段解决不了的问题,需要上升到政府主管部门的管理层次,采用行政手段来处理。装修中主要所涉及的有下列部门和单位。
1、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修公司,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对于消费者或者装修公司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的资质要进行管理。对消费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涉及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按照《城市规划法》进行管理。
4、供暖管理单位。消费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
5、燃气管理单位。消费者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6、物业管理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要依据协议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消费者。施工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消费者(施工企业)、物业管理单位中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的,另一方有权制止并追究违约责任。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此外,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还涉及到其他一些管理部门和单位。可见,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由多个管理部门和单位组成管理体系,按照各自的职能,共同来实施管理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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