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宅基地使用证变更人数需由用地者填写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说明变更内容,同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共有权证、出让金凭证等;
2、根据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的内容项目进行调查审核权属,审核通过后更换宅基地使用证书。
3、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一、宅基地使用权如何进行变更登记
1、申请登记程序
取号申请——受理——审核——登簿——交费领证
2、申请登记提交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权籍调查成果;
(5)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号码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工商等有权机关出具的证明申请主体与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同一人的材料;
(5)宅基地或房屋的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提交公安、地名管理等有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6)宅基地或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变更的,提交宅基地用地及规划批准材料,以及变更后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7)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提交规划部门同意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
(8)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提交共有性质变更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
(9)其他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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