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七日内交付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第二百五十一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死刑立即执行是在七天之内就要进行执行的,死刑包括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种。如果在执行死刑之前发现犯罪嫌疑人怀孕的,应该要立即停止。
一、执行死刑时怀孕该怎么处理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之前如果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死刑,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在停止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用书面形式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令。经过审查核实,如果认为原判决是正确的,必须报请核准的人民法院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如果查明罪犯确实是正在怀孕的妇女,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依法已停止执行死刑的案件,依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确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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