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或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以及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则不属于本次调整的范围。
调整标准和原则:
1、伤残津贴: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月均增297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生活护理费:各统筹地区以2014年本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此次全省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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