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西安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始对进行调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此次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
昨天西安市劳动保障部门开始对进行调整,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调整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调整的对象和范围是:2009年9月30日(含9月30日)前,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经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的标准和原则
伤残津贴:等级为1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50元;等级为5至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30元。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4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040元的,调整到1040元。
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并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800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30元。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执行。
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2008年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每月124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992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每月744元。
所需费用支付渠道
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为职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已将等级为1至4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单位的工伤职工和尚未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的老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等级为5-6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上世纪70年代初处理回乡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09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章
职业病职工的工伤待遇
南通市:2008年调整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太原市:调整工伤伤残保险待遇2005年、2006年
特别推荐
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能否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为了保证伤残达到1—4级工伤职工今后的生活,维护1—4级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1—4级的工伤职工原则上应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不能一次性领取全部工伤保险待遇。但是考虑到工伤职工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特别是跨统筹地区户籍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发给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可能对职工更有利,因此有些地区如广东(见《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天津(见《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等地又规定1—4级的工伤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