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上诉时怎样陈述
时间:2023-05-06 20:10:18 35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不当得利上诉时怎样陈述

向法院提出上诉时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如下格式的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联系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住********,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年**月**日做出的************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

*********************************************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月**日

二、不当得利的特征

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不当得利必须满足以下三个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三、不当得利的例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六条规定:“得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满足法定情形的,部分没有合法根据或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取得的利益,不能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受益人不用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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