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子女抚养权方面的有利条件
时间:2023-07-20 14:02:18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方获得子女抚养权的机会大的情况:

1、哺乳期的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

3、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等等。

哪些情况下子女抚养权归男方

1、女方有恶性传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响孩子成长的。

2、女方长期在外不回家,不尽扶养义务的。

3、男方已经做了绝育手术或丧失生育能力的。

4、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质问题,可能会影响孩子成长的。

5、男方年纪偏大,再次生育的几率较小,而女方却处于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收入较低,且工作不稳定,没有固定收入的。

7、男女双方均无时间照看孩子,离婚后孩子主要由一方父母(也就是孩子的爷爷奶奶和姥姥姥爷)照看的,该方父母的意见与身体状况,文化程度对争取抚养权也起着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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