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社会的几项规定:
根据美国《统一合伙法》,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拥有决策权,投票是主要的决策方式。合伙企业的表决权为一人一票,不按出资比例。合伙企业中的一些分歧可以通过多数票通过,而其他分歧只有在所有合伙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通过。如果未就特殊业务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合伙企业只能解散
(2)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合伙的决议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合同约定前项决议,由全体或者部分合伙人过半数决定的,从其约定。但是,未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不得变更合伙合同或业务类型。学者观点
一些学者认为,合伙事项的解决应采用一致同意原则,因为所有合伙人都是合伙企业的平等主体,对合伙企业的业务事项有平等的决定权,因此,合伙企业的议事规则应该是所有合伙人的一致同意,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一票表决权。作者的观点
作者同意这样一条规则:大多数人在一般问题上意见一致,在重大问题上意见一致。这一规则比一致规则更有效率和可行性,有利于快速有效地执行合伙事务。并认为表决权采用加权投票制更为合适,即每个合伙人的投票数根据每个合伙人的出资额确定,而不是一人一票,这将有助于提高更多股份的积极性。这也是一种实质上的平等。一人一票制是形式上的平等,但实质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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