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社会的若干规定:
①德国、日本、意大利和其他国家采用这一规定。《意大利民法典》第2269条规定,“在与其他合伙人共同加入合伙企业之前,新合伙人应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②根据加拿大民法,新合伙人在加入合伙企业之前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
③大多数普通法国家,如英国和美国,规定新合伙人在进入合伙企业前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债务,不再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学者观点
一些学者同意“新合伙人应与原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观点。认为合伙人在入伙前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的原因,首先取决于合伙企业的性质。合伙企业没有独立的产权,其财产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形成的共同财产。合伙企业发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成为合伙企业债务的一般担保;其次,它是出于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我认为
作者同意“新合伙人在入伙前不对债务承担任何责任”的说法,并认为新合伙人在入伙前没有参与合伙企业债务的产生,自然不需要按照公平原则承担清偿债务的义务。要求新合伙人在入伙前承担合伙债务,不仅违反民法基本原则,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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