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后,一般由提起诉讼的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
如果是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如果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如果当事人对缴纳案件受理费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
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受理费、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院案件受理费标准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缴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国务院令第481号
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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