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双重担保债权案件中,如存在既有人身担保又是物上担保的情况,各相关方将会面临以下三种可能的法律责任状况:
首先,当债务人未能依照约定在债务到期之后履行其义务或出现了任何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定情境时,债权人需要根据约定程序来强制执行他们的债权权益;
其次,如果缺乏事先的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晰,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是由债务人自行提供的物上担保,债权人理应先行通过物上担保来实现自身的债权主张;
最后,假设是由第三方负有物的担保责任,在此等情况下,债权人享有选择是通过物的担保来执行他们的债权,抑或是要求保证人依法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的权利。
在完成担保责任以后,提供担保的第三者有权向债务提出追偿请求。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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