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若干规定》〔工商广字(1994第304号〕第五条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现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1.在地方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同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后,将全部文件材料报外经贸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并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2.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经中方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外经贸部外国投资管理司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文件材料,并抄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
3.外经贸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对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在发函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司及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省、市外经贸委(厅)的书面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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