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原是蒙阴县某企业的老会计,2006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5月被另外一家公司聘用为该单位的会计,双方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协议。2010年1月10日,王某因工作问题与该公司经理发生争执,该公司以王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于2010年1月30日作出了辞退王某的决定。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遭拒绝,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3条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第2项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本案中,王某已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其作为退休人员重新受聘后,与用人单位建立的不再是劳动关系,所发生的争议也就不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据此,仲裁委作出了驳回王某申诉请求的决定。通讯员刘恒记者金丽华
来源:山东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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