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发起公司解散的程序如下:
首先:
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会议作出解散公司决议,决议的作出必须经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或则股东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其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公司的决议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最后: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的解散即告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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