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合同及其内容
时间:2023-05-08 09:34:21 2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质押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上述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转让的动产为质押物。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押物转让给质权人时生效。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有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四)质押担保的范围;(五)质权转让的时间;(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清偿债务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给质权人。根据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同意实现抵押的,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贴现或者解除抵押物的抵押权,以拍卖、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物的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

抵押物折价或者变卖的,参照市场价格。第三,质权的实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2。质权实现情形: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质权实现情形。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人未清偿债务,包括未清偿全部债务,也包括部分债务,因为根据质押不可分割原则,虽然债务人只有部分债务未清偿,但质权人仍可以主张实现全部质押财产的质押。由于债权人的缘故,债务没有还清。债务人因债权人之一的原因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不得实现其质权。例如,债权人拒绝接受债务人充分和适当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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