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经济适用房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政府行政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
【申请】
1、必须以家庭的名义申请;
2、申请家庭成员必须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夫妻或父母子女关系;
3、所有申请家庭成员都具有本市户口,在本市工作和生活,且其中至少有1人取得本市户籍满3年;
4、家庭年收入低于“3人户及以下5万元、4-5人户6万元、5人户以上7万元”的中低收入家庭标准;
5、家庭资产在中低收入家庭标准的6倍以下,家庭资产包括房产、汽车、有价证券、投资(含股份)、存款(含现金和借出款);
6、家庭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2平方米以下。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时有下列几种情况的,不能申请或参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
1、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有购买或出售房产的;
2、通过购买商品房或作为商品房代理人落户的;
3、以投靠子女方式落户的;
4、离婚前已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政策;
5、离婚时间不足2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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