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租赁优先权的例外
房屋租赁优先权的例外情况大致如下:
1.租赁物被没收、征收
根据《宪法》第13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故承租人不得依据租赁合同而享有的用益物权对抗国家的强制征收权利。
2.先抵押后出租,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或者是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因此如果是在租赁合同占有前就已经发生的物权变动,租赁不享有优先权。
二、房屋租赁纠纷处理流程
房屋租赁纠纷处理流程如下:
1.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
(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
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
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房屋租赁到期未续签原合同有效吗
房屋租赁到期未续签原合同一般无效了,但是如果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另外需要注意,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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