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则之列的,用以证实案情真相的主要证据包括以下八种:(一)物证,即对案件事实具有直接证明力的实物或痕迹;(二)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三)证人证言,即了解案件情况并自愿提供证词的非当事人;(四)被害人陈述,即遭受侵害的当事人所作的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即涉嫌犯罪的人员就其行为进行的供述与辩护;(六)鉴定意见,即由专业人士根据相关标准对特定事项作出的判断性结论;(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即执法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制作的记录;以及(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即通过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等方式保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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