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审阶段叫犯罪嫌疑人吗
犯罪分子在不同诉讼阶段中的称谓各不相同,现将详细情况罗列如下:
1、在案件侦查阶段被称之为“犯罪嫌疑人”;
2、被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时则应称之为“被调查人”;
3、进入到检察机关对其进行审查起诉环节,“犯罪嫌疑人”此一称号依然适用;
4、待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时,所形成的起诉意见书上,则以“被告人”之名冠之;
5、当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之时,检察院会做出不起诉决定书,此时被告人仍然称其为“被告人”;
6、在法院正式开始审理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之后,被告人便应称之为“被告人”;
7、若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结果不符,提出了上诉请求,无论在此期间检察机关是否对本案提出抗诉,则被告人在二审程序中均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这一特定称谓定位于;
8、如有案例出现,检察机关对认为错误的一审判决提起抗诉,但被告人并未有上诉,那么被告人在审理二审的过程中,其身份为“原审被告”;
9、在检察机关对于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发现还有错误提出抗诉的场合下,被告人在审判监督这个阶段中依旧被唤作“原审被告人”;
10、如果出现被告人上诉并同时提出了再审请求的情况,那么在二审再审程序中,被告人被称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1
1、若在被告人对一审判决无异议但单独提出再审的情形下,审判监督审理阶段则依旧将其命名为“原审被告人”。
最后,罪犯亦即经由法院的审判程序确定其罪名成立后,方可获得“罪犯”或“犯罪分子”之头衔。
《律师参加刑事诉讼办案规范》第三十四条
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二、已经立案抓到犯罪嫌疑人了还需要到法院起诉吗
作为一项常规流程,在报警立案之后,并不一定需要个人自行启动申述程序。
针对刑事案件的调查与侦破方面,责任主要由公安机关承担,至于自诉案件,则会由法院直接负责受理并处理。
针对特定类型的案件,例如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重大犯罪行为等,审查起诉权利将由检察院代为行使,此类案件被称为公诉案。
在这类案件中,国家具有独立的诉讼权,而非受害者本人。
若公诉机构未能履行其职责,受害人只能在该情形下才具备补充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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