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
三、案件有以下三类
1、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的行政案件有四类: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
第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复审请求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二,对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他人请求,宣告被授予的发明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三,其他请求人对宣告维持原授予的发明专利权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第四,强制许可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海关处理的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扣押决定、缴纳关税等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迄今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管辖过第一审行政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这些案件的影响超出某一基层人民法院辖区的范围,或者其重大、复杂的程度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按照司法解释,这类案件主要有:
A.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B.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
C.重大涉外或涉港、澳、台的案件。包括: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案件的客体涉及国际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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