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基层法院作为一审管辖法院的制度,提高行政诉讼一审的管辖级别。
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基层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法院显得力不从心,因法院无论是人事,还是财政都要受制于政府,而且人民法院行政级别也低于同级政府。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底气不足,一个行政案件,一些领导谈话、领导指示,往往得办案人员难以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因此,提高行政诉讼一审管辖级别至关重要。行政案件数量不多,即使提高行政诉讼管辖级别,也不会给中级人民法院工作带来太大的压力。
根据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管辖,应该以中级法院作为一审管辖为原则,坚持上级法院审理下级行政案件不动摇,最高法院管辖行政一审案件为例外。
这对于保护原告的诉权而言具有十分迫切的现实意义,它有利于消除原告的惧怕心理,有利于卸去法官的后顾之忧,为法院处理案件提高权威性。
二、建立合理的异地管辖制度。
近年来,为了有效排除、预防审判干扰,最高法明确要求各地法院根据个案具体情况,采取异地审理的做法。省部级高官腐败跨省异地审理,厅局级干部腐败案件省内异地审理,已是相对固定的司法惯例。实践证明,这些年来审理的异地管辖案件都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异地审理最大程度防止了地方权力妨碍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有效排除了案件查处中的各种干扰和阻力。而对于行政案件而言,也可以实行实行异地管辖制度。
2014年5月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列举了以下几种行政异地管辖案件:
第一,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这是我国行政案件异地管辖制度构建的有力现实依据,是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摸索的结果,应该在此基础上加以推广,并逐步建立起行政案件的异地管辖制度。具体来说要坚持异地异审原则、赋予原告充分选择权原则和独立审判不受干扰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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