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辨认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时间:2023-06-04 08:02:23 26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言词证据辨认笔录的要求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0条中对辨认笔录的审查、认定与排除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二、辨认笔录是证据的哪种?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证据对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正确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依据充足的证据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学界对证据制度的研究已经形成一门专门科目,称为证据学或证据法学。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

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是非常常见的,其目的在于对相关情况进行辩认处理,特别是涉及到犯罪事实的认定上,还需要按照犯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避免出现法律适用错误的情况,否则是需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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