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外国人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哪个机构办理?
时间:2023-06-03 14:14:16 18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涉及外国人案件的立案侦查有哪个机构办理?

涉及外国人案件的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部门

二、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的确定。

外国人被抓获后,首先应确定其具体的国籍。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127号)》第三百四十七条,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在入境时持用的有效证件予以确认;国籍不明的,由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予以查明。国籍确实无法查明的,以无国籍人对待。

如果我国与该犯罪嫌疑人所称的国籍国签订的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共同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有规定,也可以按照有关司法协助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的规定,请求该国协助查明其身份;如果没有规定,可以通过外交途径办理。确实无法查清或者有关国家拒绝协助的,公安机关可以按外国籍犯罪嫌疑人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应当层层上报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并由公安部移交外交部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

三、外国人犯罪案件的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发[2013]2号)》第二条规定:外国人犯罪案件的侦查,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负责。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负责侦查的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向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需要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向侦查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管辖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为应当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同级其他人民检察院起诉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引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外国人犯罪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法发[2013]2号)》]

外国人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后进入我国领域内的,由该外国人被抓获地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或者航空器最初停泊或者降落地、目的地的中国港口的县级以上交通或民航公安机关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未设交通或者民航公安机关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外国人在国际列车上犯罪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县级以上铁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该外国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或者入境后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该外国人没入境的,由被害人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没有被害人或者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犯罪的,由公安部指定管辖。[本节内容引自:《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12修订)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四、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的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本节内容参见:《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

《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95]17号)》第二条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机关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对外表态口径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对外国人实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扣留护照、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案件;

2.外国船舶因在我国内水或领海损毁或搁浅,发生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走私及其他违法或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被我主管部门扣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3.外国渔船在我管辖水域违法捕捞,发生碰撞或海事纠纷,被我授权执法部门扣留的案件;

4.外国船舶因经济纠纷被我法院扣留、拍卖的案件;

5.外国人在华死亡事件或案件;

6.涉及外国人在华民事和经济纠纷的案件;

7.其他认为应当通报的案件。

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外交部。案件了结后,也应当尽快向外交部通报结果。

可见,如需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层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该外国人的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者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有关情况,涉嫌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强制措施及其法律依据等,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对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在华设立使、领馆的国家,可以通知其代管国家的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或者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以不予通知。领事通报任务较重的副省级城市公安局,经本省(自治区)公安厅批准,可以行使领事通报职能。

外国人在公安机关侦查或者执行刑罚期间死亡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同时报告公安部。

需要对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等于采取强制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告公安部,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对外国籍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扣留其护照,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公安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对于涉及到外国人的相关案件如果是单纯的刑事案件的话就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如果是涉及到我国国家安全问题带有间谍性质的案件就交由国家安全部门进行立案侦查。但是最后都是交由当地所在的检察院和法院进行审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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