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第八条明确指出:
“在农村及城市郊区范围内的土地资源,除去被法定认定为应归国家所有的之外,均属于农民群众共有;而农舍基地与各自享有的田间、山林等土地亦同样归属农民群众共有。
”同时,该法规第十条又明确强调:
“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归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确认为村级农民集体的财产,由村中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民自治机构进行经营及管理。
”再次,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第五条明文规定:
“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人有权依法承接本集体经济组织对外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形式的组织或个体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合法承包权的土地进行剥夺、非法限制。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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