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协议。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书面协议。
二者针对人群分别为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和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是不可以及于员工家属的。
风险提示:
1、竞业禁止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用人单位不约定竞业禁止经济补偿金或不实际支付该经济补偿金的,竞业禁止约定条款对劳动者无效。
2、竞业禁止协议应遵守公平合理原则;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时,应当就竞业禁止期间的经济补偿金、竞业禁止劳动者的主体范围和保密事项范围、竞业禁止的地域范围和竞业禁止年限进行合理的限制。
3、企业须慎重对待竞业禁止。
为了有效保护企业的利益,企业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合同应遵循三条原则:一是竞业禁止只能是限制员工的择业权,而不能是剥夺其就业权;二是企业在限制员工的择业权时应给予劳动者合理的补偿;三是竞业禁止时间不宜过长,避免影响员工依法享有的就业择业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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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n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n(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n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n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n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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