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审查的目的是借助在专利申请审查中实行专门机关与群众结合的办法,吸收群众参与审查,以弥补审查员审查之不足。实行迟延审查制的多数国家专利法均规定,自审定公告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限内(中国原专利法为3个月、日本为2个月、荷兰为4个月)任何人均可对公告的专利(申请)提出异议,专利局在收到异议陈述书后,成立异议审查组对异议进行审查。
无论是发明专利申请,或者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专利局对异议的审查都仅限于异议书所涉及的问题。审查决定一经作出,专利局即通知申请人和异议人。申请人对专利局异议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专利局决定的通知之日起一定期限内(我国规定原为3个月),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在实践中,专利异议程序面临异议期过长或过短的两难选择,过长则会延长专利权的审批周期,导致专利申请人无法尽快获取专利权;过短则使第三方根本无法知晓公告的内容和提出意见,以致影响异议程序功能的实现。
一、专利异议申请条件有哪些?
异议人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意见的,必须符合下列法定情形:
(一)对专利局公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形式是指:
1、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异议,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持不同意见;申请专利的实用新型的异议,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持不同意见。
2、认为该发明创造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认为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应授予专利权;或者认为该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认为该专利申请是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者非职务发明创造;是两个以上单位协作的发明创造或者一个单位接受其他单位委托的发明创造;或者认为该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是取自他人的说明书、附图、模型、设备等,或者取自他人使用的方法而未经其同意的。
4、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的填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5、申请的修改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记载范围的。
(二)对专利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提出异议的情形是指:
1、认为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并非最新设计。
2、认为该外观设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不符合社会公德、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
上述提出异议的情况,应提出异议的法定条件。异议人的异议只有符合法定条件,才能引起专利复审程序的发生。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