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抵销权,只是为了避免重复履行而增加的费用,不发生不公正的问题,故不依债权成立的时间为构成要件。但破产程序上的抵销权,却与之不同,准许抵销,则意味着被全部清偿;不允许抵销,则意味着依程序受损失分配。这对破产抵销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关系极大。况且,当债务人出现财务困难时,多有债权人不择手段地竟相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或债务人的债务人设法低价收购债权人的债物,以供抵销。故不能不对之进行限制,以维护债权人之间的公平。
有鉴于此,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具本规定了不适用破产抵销的以下四种情形。
1、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后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能抵销。
2、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3、破产债权人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的债务,不得抵销。
4、破产人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已知破产人有停止支付或者破产申请事实,而对破产人取得的债权,不得抵销。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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