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差异分析
时间:2023-07-03 20:14:34 11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区别: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有形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是无形权利;

2、标的物的转移和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质押,通知债务人质押情况,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质押登记转让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动产折价或拍卖价格优先受偿;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动产质押的含义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xx.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孽息。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权因主债务清偿或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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