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有哪些
时间:2023-03-19 14:43:06 19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范围有:

(一)房屋租赁合同中对出租方享有留置权作出明确约定;

(二)出租方合法占有承租方的动产;

(三)承租方的债务已到履行期;

(四)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应基于同一租赁关系;

(五)实现留置权前出租方必须确定承租方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一、哪些情形债权人行使留置权需要通知债务人

以下情形债权人行使留置权需要通知债务人:

1、当事人已在合同中约定了宽限期,即当事人约定了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

2、当事人未约定宽限期的,债权人则必须先确定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并通知债务人履行,宽限期过后债务人仍不履行时,债权人才能行使留置权。

二、个人留置权司法解释怎样规定的

个人留置权司法解释的规定是:

1、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2、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三、留置权的意思是指什么

留置权的意思是: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财产的权利,在债权清偿前留置财产,超过一定期限仍未清偿时依法出售留置财产,并从价格中优先支付。留置权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上。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必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即除保管必要或者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权外,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出租或者抵押留置权。债权人优先支付留置权后,如果留置权的价值超过应支付的范围,剩余的价格应返还给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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