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自来水水费标准:
实行阶梯水价的居民生活用水,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可根据用水地址和对应的户口簿、居住证向**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增加用水人口,每增加1人,可在各级水量上限基础上相应增加5立方米。
代收费用价格
主城区:
一、污水处理费(执行《珠发改价【2016】91号文)
1、居民生活用水:0.9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1.40元/立方米
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标准
二、垃圾处理费(执行《珠价【1997】21号文)
城镇居民、暂住人员:家庭住户每户每月8.00元
集体、单身宿舍每人每月3.00元
市区内农户、渔民:家庭住户每户每月5.00元
集体、单身宿舍每人每月2.00元。
斗门区:
一、污水处理费(执行《斗发统价格【2017】1号文)
1、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立方米
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标准
二、垃圾处理费
1、居民住户:8.5元/月.户;
2、行政事业、工业企业单位:2.5元/月.人;
3、单位:2.5元/月.人;
4、饮食行业:50--150元/月.间;
5、商业(含个体):35元/月.间;
6、特殊行业:50元/月.间;
7、设置垃圾桶:10元/次.斗;
8、设置垃圾斗:150元/次.斗;
9、经营盒仔饭摊档:5元/平方米.天;
10、城内摆卖摊档:1元/平方米.天。
依据:斗府[1998]81号文斗价费字【2001】1号文1999年1月1日起。
高栏港区:
一、平沙镇污水处理费(执行《珠港统发【2016】117号、《财税【2014】151号文)
1、居民生活用水:0.85元/立方米
2、非居民生活用水:1.20元/立方米
二、南水镇污水处理费(执行《珠港区函【2009】200号文)
1、居民生活用水:0.81元/立方米
2、工业和经营用水:0.90元/立方米
3、行政事业用水:0.95元/立方米
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机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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