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厅顾客消费摔伤老板应怎么办
时间:2023-04-17 16:53:23 18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安全保障义务人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从以上法律条款可知,餐馆、酒店等经营场所,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安全保障的义务。由此可知,餐馆有责任确保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但这是一种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的责任。那么作为餐厅老板如果要想免责,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相关的保护、控制、警告、检查、救助等措施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可知顾客在餐厅消费摔伤涉及的具体的法律问题如下:

1、经营者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及范围、标准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限的,只有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才会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判断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应当根据与安全保障义务人所从事的与营业相适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结合具体情况认定。一般情况下的判断标准时,该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特定的操作规程的要求,是否属于同类社会活动或者一个诚信善良的从业者应当达到的通常的程度,以及遇见危险可能性的大小。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包括维护、保管公共设施,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符合安全标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妥善措施消除危险,对可能造成危险的设施、行为设置明显的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2、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

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其过错的举证上实行举证倒置原则,即经营人举证证明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对场所内会造成安全事故的地方已经设置了明显标志及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即可免责。

3、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件

特殊侵权责任中,对受害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低,而加重了所有人、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和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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