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老人和孩子的情况。
市消委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该案例的餐厅,梯口灯光较暗,楼梯较高、较陡,在这种情况下,必须要有服务人员的指引,特别对老人和孩子的提醒和搀扶不可缺。
二、由于餐厅方面过失造成伤害。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系在被告餐厅摔伤,被告作为餐厅经营者,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原告受到人身损害,故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原告因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诉称之地面湿滑导致其摔倒,所以法院不予采信。其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就餐的环境应有充分认知,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摔倒受伤,原告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法官提示,就餐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很多情况固然是由于餐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是也应当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并在受到伤害时应当及时保留证据,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商场方保护措施未做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四、顾客在商场内受到人身伤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饭店在顾客到来至离开这段时间内有尽心尽力为消费者服务,并保证顾客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义务。如果不能保障,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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